越南第336/2026/NĐ-CP号法令10月15日生效,单一窗口电子申报与账户管理更新
越南政府于2026年8月22日颁布第336/2026/NĐ-CP号法令,规范进出口、过境货物以及出入境、过境运输工具通过国家单一窗口和东盟单一窗口办理行政程序。该法令自2026年10月15日起生效,取代2019年11月14日颁布的第85/2019/NĐ-CP号法令,旨在完善电子环境下的行政手续处理流程,加强国家管理机构之间的数据连接、共享与协作。
法令的突出内容之一是补充“货物识别号”概念,为进口货物信息在海关手续及相关专业管理手续中的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根据第3条,货物识别号是由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分配的电子代码,用于识别、跟踪和管理进口货物。使用该识别号有助于加强海关系统与各专业处理系统之间的连接、比对和信息共享,减少重复申报,提高电子环境下的管理效率。

在账户注册与访问方面,法令新增通过VNeID应用上签发的电子身份识别账户注册和访问国家单一窗口门户的方式,与直接在门户上注册账户和使用数字签名的方式并行。法令还更具体地规定了国家单一窗口机制下的行政档案(第14条)、接收和处理系统用户疑难问题(第16条),以及国家单一窗口门户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无法以电子方式交换和提供信息时的处理方案(第17条),以保障系统故障时手续处理的连续性。
对于进出口和过境货物,法令规定申报、修改和补充申报信息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创建电子申报信息并发送至国家单一窗口门户,或直接在门户上申报。行政档案中的单据提交按第14条规定执行。法令还明确了国家单一窗口门户与各专业处理系统、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及国家公共服务门户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第22条规定了海关机构、行业和领域管理部门、处理机构、合规评估组织及相关组织在实施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中的协作责任,以减少数据分散、提高透明度并便利企业办理进出口手续。

对于出入境和过境运输工具,法令具体规定了通过国家单一窗口申报、提供和处理信息的方式。针对飞机,第24、25和26条规定了入境、出境和过境飞机的办理程序,海关机构通过国家单一窗口门户接收单据并确认完成海关手续。针对船舶,法令规定了进入、离开和过境越南海港、内河港口、海上油气港口及在越南海域活动时适用的手续,其中第28条规定档案、申报期限和手续办理,第29条确定海港、内河港口、海上油气港口及越南海域活动中各处理机构的职责,为通过单一窗口系统协调解决手续提供依据,并支持国际运输和物流活动。

根据第48条,第336/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取代第85/2019/NĐ-CP号法令。
财政部第2676/QĐ-BTC号决定更新了注册、锁定、重新激活、撤销四项账户程序,一般注册需1个工作日,撤销最迟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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